案例一
【基本情况】
2023年5月,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订)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执法人员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情况】
2023年6月,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执法人员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基本情况】
2023年7月,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为粉尘涉爆企业存在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扫制度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基本情况】
2023年7月,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某金属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员工未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违规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基本情况】
2023年7月,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气焊接作业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